助力行政监管 山东省药监局出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
鲁网8月11日讯 “吹哨人”是揭示本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人员。发挥好吹哨人的作用,可以助力行政监管,推进社会共治。日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对吹哨人举报的接收、处理、奖励、保护工作进行了统一而明确的要求,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内部人员主动参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吹响了药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号角。
目前,吹哨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信息。例如,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登陆12315举报平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众号或者来信、来访等形式,实名或者匿名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的举报统一登记、台账管理,实行收到告知、立案告知、结果告知,保障吹哨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
考虑到吹哨人的特殊身份,《制度》要求对吹哨人给予严格保护,不得将吹哨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举报办理情况和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企业或者与举报处理工作无关的人员。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媒体宣传时,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企业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吹哨人依法维权,并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违法企业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
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发挥好吹哨人作用,《制度》明确对吹哨人举报按照有关奖励政策给予重奖。吹哨人举报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吹哨人实施奖励,按照奖励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吹哨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制度》还鼓励企业主动进行内部纠错,对其适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制度》提出,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举报奖励机制,主动发现、整改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主动供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虽然不作为吹哨人举报处置,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