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要求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价 药价降15%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召开的全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会议要求,取消300余个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医院的药品价格要降低15%左右,为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医保支付水平,不会增加患者负担。
试点医院要公示药品销售价格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的同时,同步推进了财政、医保等相关政策改革。
《通知》规定,试点公立医院要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改革的原则是“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一方面,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切断县级公立医院对药品差价的经济依赖关系,使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改革不是简单地调整价格,重在促进新机制的建立,来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服务价格调整不增加患者负担
工作会议强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做到三个“同步”: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价格同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规范诊疗用药行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提高医保支付水平、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同步,确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上述负责人表示,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为此,《通知》规定,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具体的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多种收费方式相互补充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改革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改革不是简单“加减法”(短评)
取消药品加成,意在破除“以药补医”。去掉药品加成容易,扭转医院的趋利性却不容易。如果仅是取消15%加成了事,很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减下去,那边检查费、检验费用涨上来,最终吃亏的是患者。
此次改革强调“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将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进行“一盘棋”改革。政策如果真正落实,将能有效地降低老百姓看病费用,而不是单纯降低药费。这种“算总账、求实效”的思路值得肯定。